【黎智英案・審訊第 71 日】
獨媒報導 | 2024.05.07
- 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:黎智英將其名下離岸公司轉至陳梓華作為「酬勞」
【獨媒報導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,案件今(7日)於高院(移師西九龍法院)踏入第71日審訊。已認罪的陳梓華早上作供完畢,結束13天的作供。控方下午傳召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出庭作供,他需就黎的控罪提供真實而全面的證供,來換取控方免於起訴。周提及黎智英名下有很多公司,包括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和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,其中力高是黎自資營運的私人公司,財務由黎和 Mark Simon 掌控。早前庭上證供顯示黎智英透過力高向陳梓華支付逾8萬元,以歸還陳去台北和英國的開支費用。就黎智英名下的離岸公司 LACOCK,自2020年1月起,陳梓華成為銀行戶口唯一簽署人,周轉述 Mark Simon 稱陳「幫阿黎生手做咗啲嘢」,所以黎「作為酬勞」把公司轉至陳梓華名下。
陳梓華稱國安法後黎智英繼續呼籲制裁 惟辯方質疑陳沒細閱文章內容
已認罪的被告陳梓華第13天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出庭作供。控辯雙方昨日均完成提問。其後在法官的提問下,陳稱在國安法生效之後,有在網上見到黎智英繼續呼籲制裁,包括推動「避風港法案」(Harbour Act),又邀請很多外國智庫和政經界名人來做訪問,以及在社交媒體上繼續發表意見。惟辯方代表之一、紐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質疑,陳梓華只在 Telegram 上看過一篇或多於一篇的文章標題,便說黎有繼續呼籲制裁,可是他並沒有按進去連結來細閱文章內容。
▲ 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(左)、大律師 Marc Corlett(右)
辯方今繼續圍繞此話題盤問,陳承認很多黎智英的文章和訪談均沒有看過,但是他並不是只從文章或訪談去得知黎有繼續呼籲制裁。陳又指,在 Telegram 轉載一個連結的時候,該訊息不會只顯示標題,而是會顯示訪談或文章的摘要,所以他不只看過標題。
陳稱該訊息是在一個 Telegram 群組收到的,但他不記得是誰人傳送出來,印象中該人傳送連結的同時,有說「喺國際線上嘅新消息或新情報」,而連結內容是關於「外國政府可以限制中國的經濟發展」。
陳梓華確認從朋友口中得知黎智英邀請外國人訪談 不知道黎有否節目中呼籲制裁
至於陳稱黎在《國安法》生效後推動「避風港法案」(Harbour Act),以及邀請外國智庫和政經界名人進行訪談,辯方質疑以上均是陳從朋友口中得知。
陳則指「避風港法案」並非從朋友口中得知,而是他在壹傳媒大樓會見黎智英期間,黎講過「佢會喺美國爭取」,惟他當時不知道黎爭取什麼,後來從黎的私人助手 Mark Simon 得悉黎爭取的是「避風港法案」。
就黎智英邀請外國智庫和政經界名人進行訪談,陳確認是因為朋友告知他,所以知道,而他並沒有參與任何相關訪談、不知道訪談內容,也不知道黎有否在訪談節目中呼籲制裁。
3間涉案蘋果公司時任董事周達權出庭作供 獲控方豁免起訴
控方下午傳召前壹傳媒營運總監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出庭作供。周在本案中沒有被起訴,他循法庭特別通道進入庭內,之後以非宗教形式宣誓。
周達權確認,他學歷至大學程度,自1993年加入壹傳媒集團,擔任財務主管;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之間,他擔任壹傳媒集團的財務總裁;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2日之間,他亦是壹傳媒的營運總裁。
周達權亦確認,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間,他是本案被告3間公司的董事,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、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,也是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行政董事。
▲ 左起:張劍虹、黎智英、周達權(資料圖片)
2020年8月10日,周達權被警方以「欺詐」罪名拘捕,同日再以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拘捕,之後在8月11日獲警方批准擔保。至2020年12月2日,周與黎智英和黃偉強共同被控「欺詐」罪,涉及向科技園有限公司提供虛假陳述。
2020年6月24日,《蘋果日報》停運。至2021年7月2日,周辭去公司秘書和營運總裁,及至同年9月,他辭去壹傳媒內所有職務。
2022年2月16日,周獲控方發出「免予起訴令」,只要針對黎智英和黃偉強的欺詐、「串謀刊印、發布、出售、要約出售、分發、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」和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,提供真實而全面的證供,便可以豁免被起訴。在欺詐案件中,周經已出庭作供,黎和黃被裁定罪成,而周的案件則押後。
周達權指作為壹傳媒財務總裁 需向董事局主席黎智英匯報
就周的職責,周指他作為壹傳媒的營運總裁,負責確保整個集團能夠營運,亦負責廣告營銷。此外,他會協助時任行政總裁張劍虹管理資訊科技部門。
而作為財務總裁,周負責管理公司財務部和其他後勤部門,例如行政部、發行部和法律部。他指在職線上,他需要向行政總裁張劍虹、壹傳媒集團董事局和董事局主席即黎智英匯報。周指,黎智英有時會就廣告方面提供意見,也會問及一些公司財務問題。
周達權指,黎智英名下有很多公司,包括力高顧問有限公司(Dico Consultants Limited)、加拿大公司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 和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(Comitex Holdings Limited)。
周達權指由力高顧問財政事宜由黎智英或Mark Simon決定
就力高顧問有限公司,周確認他在案發期間以信託形式持有力高的股份,即是代表黎智英持有股份,而黎則是另一名股東和董事。
至於力高的財務事宜,周稱乃由黎智英或 Mark Simon 其中一人有決定權,有時較細額的帳目則由時任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決定,例如公司名下的汽車續保、續牌以及日常行政事宜。除此之外,力高所有其他開支都需要黎或 Mark Simon 批准。
控方展示力高的文件,顯示力高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是黎智英、Mark Simon、周達權和洪志強。
力高透過支票向陳梓華支付約8萬元 周達權表示簽署時不知道詳情
控方又展示由力高簽發的支票,顯示抬頭是陳梓華,款項為80,273港元,支票簽署人為周達權和 Mark Simon。周憶述,當時有一個付款要求,而黎智英亦批准了相關付款,財政部同事開了一張支票,周遂簽署。惟周並不知道為何要透過力高來付款,黎也沒有談及相關支票。
據陳梓華早前證供,在他的英國和台北之旅之後,黎智英把陳和林姓女示威者的旅程相關費用,以支票形式歸還給他,款項合共為80,273元。
黎智英於2019年6月向Mark Simon支付300萬元 周達權稱用以籌辦項目惟不知詳情
控方另展示2019年6月由周達權傳送給黎智英的電郵,顯示2019年5月黎的個人開支報表,其中一筆是給予 Mark Simon 的300萬款項,用來籌辦專案項目,另有一筆200萬美元款項由黎智英匯款至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。
就300萬元款項,周稱他理解是給予 Mark Simon 籌辦一些專案項目:「我理解嗰時2019年6月,可能都係用嚟做吓一啲海外文宣。」惟法官李運騰指周現在是作供,只需要說出他所知道的事情,而不要猜測。周遂表示,Mark Simon 並沒有告知他該300萬元的用途,而且周也不知道該300萬元是從哪一個銀行戶口支取。
控方另展示2019年7月的電郵,顯示黎智英在2019年6月的個人開支報表,其中有一筆85萬元美金匯款至加拿大。不過周則表示,因為事隔多年,他不記得自己有否經手這一筆匯款,也記不起誰人或哪個機構是加拿大那邊的收款人。此外,報表顯示黎向壹傳媒支付了一筆貸款。
周達權指力高沒有實際生意 是黎智英自資營運的私人公司
法官李運騰問,周知不知道力高的性質是什麼,是一間商業上活躍的公司,還是一間空殻公司,或是一間持有物業的集團公司。周則稱,按他理解力商「冇乜實際 business」、「我記憶中係冇乜定期收入」,但是持有一些車和船,以及聘請了一些員工。
李官問,那麼力高成立的目的是什麼。周僅表示:「呢間公司喺我接手之前,已經有好多年喇。」周又指,按他理解力高是黎智英的私人公司,由黎自資營運。
周達權指黎智英轉讓名下離岸公司LACOCK作為陳梓華的「酬勞」
控方指黎智英名下有一個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的公司 LACOCK,在香港有一個匯豐銀行本地戶口。控方指,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,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0年1月13日之間,黎智英、Mark Simon 和周達權是 LACOCK 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。由2020年1月14日開始,該銀行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轉為陳梓華。
周達權指,LACOCK是一間離岸公司,「我記得呢間公司係唔活躍。」他記得,大約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中左右,公司董事有黎智英及他本人;不過他不肯定自己有否持有公司股份,還是以信託形式持有公司股份,即「掛名股東」,但是他可以肯定的是黎智英百份百擁有這間公司。
周供稱,在2019年9月處理 LACOCK 的轉讓手續期間,Mark Simon 曾告知他,「呢個陳梓華,幫阿黎生手做咗啲嘢」,所以黎把公司轉至陳梓華名下,「作為酬勞」,之後周便沒有追問下去。電郵紀錄顯示,轉名手續在2019年12月完成。
周達權作供未完,案件明日續審。
案件編號:HCCC51/2022